-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作業要點停止適用說明(114.03.27 停止適 用)》 一、本要點自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三次修正,現因本要點依據 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已於九十二年八 月二十七日廢止。 二、依據當時「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 畢師資培育課程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得 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局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簽奉核可,辦理教師 資格檢定業務至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現行之教師資格檢定係依據教育部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辦理,爰依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 管制作業要點規定,停止適用本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1143048505號函停止適用;並自102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