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作業程序第五點、第 六點及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12.07.11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作業程序於八十五 年十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二、現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訂保久乳定義及實務運作之調整,修正有關保久乳定義 及現行實務運作之規定,為配合實務運作,擬具修正條文共三點。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CNS13292 保久乳之定義,修訂 保久乳定義。(第五點) (二)明確規範國中以下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不應具有促銷目的以致易生誤解之圖像 或文字。(第六點) (三)更正現行校園食品查核輔導小組執行方式,無須簽署校園食品委託檢驗單。( 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7-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123057178號令修正發布第5、6、8點條文;並自112年7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