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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1-4019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3413900號令發布廢止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私立學校獎助審議小組設置辦法廢止說明(105.09.20 廢止)》 (一)按行政院前依六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 授權,於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私立學校獎助辦法」,上開辦法第 六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私立學校獎助工作,應指定有關人員組成 審議小組,根據各校辦理成績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審核,並公告核給獎助學 校之名單。」本府為組成私立學校獎助審議小組之需,爰依「私立學校獎助辦 法」第六條規定,於六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私立 學校獎助審議小組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私立學校法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後,將原第四十八條規定(六十三年十一 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修正 後移列為第四十八條)移列第五十九條,而原定由行政院訂定獎助辦法之授權 規定,則修正為「其獎勵、補助之條件、原則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學 校主管機關定之」。 (三)依上開修正後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意旨,私立學校獎勵與補助相關事 項之辦法,應由教育部及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訂定。職是,教育部嗣於 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獎勵補助辦法」,並於該辦法第二條明定所適用之對象為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 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科技大學及一般大學校院;本府亦依私立 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授權,於一○○年十二月六日訂定發布「臺北市私立 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作為該局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及進修學校申請獎勵補助之依據。 (四)綜上,因本辦法訂定所據之「私立學校獎助辦法」修正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獎勵補助辦法」後,該局主管私立學校之獎勵事宜,已無上開辦法之適用 餘地,而係依「臺北市私立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補助辦法)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學校經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且獎勵補助辦法第十條及作業要點第五點亦定有獎勵申請案件由 教育局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機制。從而,本辦法訂定所據之母法既已修正,且 獎勵補助辦法及作業要點復定有審查小組之審查機制,本辦法已無保留之必要 ,爰擬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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