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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5-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體字第1113076923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國民小學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
  •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8.29 修正)》 《臺北市立國民小學午餐供應執行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頒布,為本 市國小辦理學校午餐管理依據,並依據國小辦理午餐實務需求訂定《臺北市國民小學 午餐費收支補充規定》及《臺北市學校午餐供應他校實施要項》;另本市國、高中則 依教育部訂定之《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午餐供應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經審計處一一○年查核意見表示該等 規範年久失修且相互競合,允宜重新檢視修正。 為使本市學校午餐管理規範一致,爰歷經多次會議,修訂原《臺北市立國民小學午餐 供應執行要點》為《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修正草案,並整 併《臺北市國民小學午餐費收支補充規定》及《臺北市學校午餐供應他校實施要項》 納入附件,計廿二點及附件,其要點如次: 一、明定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適用對象(草案第一點)。 二、明定學校午餐供應群組作業內容及附件一「臺北市學校午餐供應群組實施方式」 (草案第二點)。 三、明定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之委員設置、人數、及家長委員占比及開會次數(草案 第三點至第四點)。 四、明定學校午餐供應之管理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五點至第九點)。 五、明定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準則。(草案第十點至第十二點)。 六、明定學校餐點留樣保存方式。(草案第十三點) 七、明定學校午餐緊急通報方式。(草案第十四點) 八、明定學校應執行午餐教育。(草案第十五點) 九、明定學校午餐費收支規定及附件二「臺北市立學校午餐費收支規定」(草案第十 六點)。 十、明定學校午餐費調價方式(草案第十七點)。 十一、明定校園食材登錄之規範事項(草案第十八點)。 十二、明定學校午餐獎懲事項(草案第十九點)。 十三、明定學校午餐供應廠商罰款用途之規範事項。(草案第廿點)。 十四、明定學校午餐採購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之規範事項。(草案第廿一點) 十五、明定要點發布施行日。(草案第廿二點)。 附件一、學校午餐供應群組實施方式 附件二、學校午餐費收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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