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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33109310號函修正第1、3、11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十一點條文修正總說 明(113.11.11 修正)》 一、本局前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依國民教育法訂定本要點,期間經歷三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一年一月十六日。現因國民教育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 一日修正公布全文六十二條;除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除將本要點之授權依據移 列至第十九條規定外,並修正校務會議決議事項及新增組成之規定。爰擬具本要 點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十一點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點:國民教育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公布全文六十 二條;除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本要點之授權依據移列至第十九條規定,爰配合修正 。 (二)修正條文第三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新增校務會議應邀請 學生列席,以及採教師代表為校務會議組成成員之性別比例,並配合酌作文字 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十一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校務會議議決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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