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修正說明( 107.02.06 修正)》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以下簡 稱處理原則)係本局於 92 年 4 月 23 日北市教人字第 09233171000 號函頒訂定 ,並歷經 95 年 2 月 16 日、100 年 6 月 8 日、100 年 10 月 7 日、101 年 12 月 4 日、103 年 12 月 31 日、104 年 4 月 30 日、104 年 12 月 30 日及 106 年 2 月 13 日 8 次修正。 本案處理原則係本局為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 班超額教師之遷調或介聘作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有關本處理原則第二點敘明,減 班學校提列超額教師名冊…應於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報送本局核定,惟審酌教師聘任及 解聘、停聘、不續聘與資遣等事項之審議係屬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爰修改「校 務會議」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另為提升教師兼行政職務之意願,增訂各學層 現職教師兼行政職務滿二年,於次一學年度仍有意願擔任行政職務,且校長同意聘任 該教師擔任行政職務,則得列為免予檢討為超額教師之條件。基上,臚列本次修正重 點說明如下: 一、為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之內涵,關於教師 聘任及解聘、停聘、不續聘與資遣等事項之審議係屬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權責, 爰修改原提校務會議通過為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第二點)。 二、為提升教師兼行政職務之意願,增訂各學層現職教師兼行政職務滿二年,於次一 學年度仍有意願擔任行政職務,且校長同意聘任該教師擔任行政職務,得列為免 予檢討為超額教師之條件。(修訂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 三、為考量本處理原則應與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 辦法一致,爰修正原「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該段文字為「涉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修訂第三點第二項) 四、為確實檢討是否達成提升教師兼行政職務意願之成效,關於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 款後段,各學層現職教師兼行政職務者得免列超額教師檢討之條件,爰於試辦半 年後進行檢討。(增訂第十一點) 五、為符本處理原則名稱與條文其文字用語之一致性,爰修正遷調「或」介聘為遷調 「及」介聘。(修正本處理原則各點之文字)。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11-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人字第10731420600號函修正第1~7、9、10點條文;增訂第1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