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立動物園蒐集展示動物及處理過賸動物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5.19 修 正)》 本要點規定目的係為確保展示動物之來源與蒐集之合法性及展演法所規範之圈養野生 動物特性,疏解繁殖良好等過賸動物,特訂定本要點。然現代動物園之功能為保育、 教育、研究、休憩,應透過單位合作及圈養技術提升達到展示物種之永續利用,逐年 減少買賣動物之行為。本園積極推動國內外單位合作,已於二零一八年加入歐洲動物 園暨水族館協會,園內典藏物種皆納入國際族群管理計畫中,焦點物種血緣交換及過 賸動物調度皆遵循國際規定處理;國內部分,以臺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為區域性族 群管理單位,參考國際規定協調國內圈養動物單位進行族群管理,故本要點於民國九 十四年發布至今,部分內容已非現況所能執行,建議修正。全文共計十三點,其修正 說明如下: 一、因動物保育概念與時俱進,現行條文定義已不足以符合實際需求,爰增訂第二款 調度動物及第三款族群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點) 二、為依據國際飼養守則、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國際保育法,基於族群管理或動物福祉 之需求為方針,爰修正為調度動物、借出及贈與及其對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三點) 三、新增條文明定調度動物評估項目。(修正條文第四點) 四、為實現動物保育之使命及不鼓勵活體動物貿易行為,已不再進行動物標售,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四點。 五、為實踐動物保育不再進行間接交換動物,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點。 六、為依據國際飼養守則、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國際保育法,基於族群管理或動物福祉 之需求為方針,爰修正為調度動物及以動物福祉、保育計畫及雙方其他需求性為 主要考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點) 七、現行條文第四點已刪除,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七點。 八、為實現動物保育之使命及不鼓勵活體動物貿易行為,爰刪除第二項第一款標售及 第四款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等規定,餘款次變更,並修正款次內 容贈與、借出依第三點規定。為符合修正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爰修正第 三項贈與及借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點) 九、為實現動物保育之使命及不鼓勵活體動物貿易行為,不再進行動物標售,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九點。 十、為實現動物保育之使命及不鼓勵活體動物貿易行為,爰刪除標售、易換等值以上 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時,參與投標收購及或易換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點 ) 十一、為實現動物保育之使命及不鼓勵活體動物貿易行為,且借出不涉及財產轉移, 爰刪除借出或易換等值以上之建築修繕或儀器設備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條文第八點) 十二、現行條文第九點、第十點已刪除,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點。 十三、新增明定調度動物前雙方權利義務及應完成國內外保育相關法規規定之文件。 (修正條文第九點) 十四、有關動物之引進、借入須依國內外相關保育計畫、合作雙方簽署之合約以及國 內外相關法規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8-3022
臺北市立動物園蒐集展示動物及處理過賸動物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教終字第1113052221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