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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8-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臺北市立動物園奉首長核定修正全文6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 《臺北市立動物園接受動物捐贈處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3.03 修正)》 本要點規定目的係為明確規範本園接受動物捐贈之行政程序,確保捐贈保育類野生動 物之來源合法性及敘明雙方權利義務,特訂定本要點。然現代動物園之功能為保育、 教育、研究、休憩,應透過評估現有保育動物之欄舍空間、動物福祉、族群管理及相 關域內保育計畫,確實查核本園是否需要容納該捐贈者之動物。 本園積極推動國內外單位合作,已於西元二零一八年加入歐洲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 園內典藏物種皆納入國際族群管理計畫中,焦點物種血緣交換及過賸動物調度皆遵循 國際規定處理;國內部分,以臺灣動物園暨水族館協會為區域性族群管理單位,參考 國際規定協調國內圈養動物單位進行族群管理,故更需斟酌園內保育量能,審慎評估 捐贈動物;本要點於西元一九九八年發布至今,部分內容已非現況所能執行,建議修 正。全文共計九點,其修正說明如下: 一、增訂第二款名詞定義,捐贈者擴及自然人、機關或法人團體及動物包含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野生動物或其他動物。 二、增訂第三點敘明捐贈動物時評估面向,評估通過者始接受捐贈,倘評估不通過時 ,本園應拒絕捐贈動物。並增修第三條捐贈者應放棄一切權利並簽署同意書,捐 贈者簽署同意後,捐贈動物即視為本園動物財產,避免後續法律及所有權爭議。 三、增訂第四點敘明倘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俾利 取得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適法性。 四、增訂第五點應各自協議運輸費用及風險管理,以提升動物運輸安全及其適法性。 五、增訂第六點宣示條款。 六、刪除第七、八、九條,刪除感謝狀、動物資料等管理說明,依園內相關標準作業 程序操作,不再累敘;另不鼓勵活體動物捐贈行為,刪除感謝狀等操作,以健全 動物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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