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總說明(113.08.01 修正)》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 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發布施行。茲因近年公共藝術型態越 趨多元,為因應前次修法以來實務所遇需求,經就相關規定進行檢討評估,簡化公共 藝術辦理流程、強化利益迴避機制、資訊揭露公開透明,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審議會及鑑價會議之說明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列中央部會負責審議跨縣市公有建築物權責並明訂公共藝術辦理程序。(修正 條文第四條) 三、增列免辦理公共藝術之工程及基地態樣,刪除經費運用範圍說明。(修正條文第 五條) 四、刪除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規定。 五、整併及修正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相關規定。(修 正條文第六條)。 六、增列公共藝術輔導團設置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新增第二章經費分級及報告書之編製,辦理公共藝術方式採經費分級、公共藝術 完成報告書應包含內容。(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 八、明列審議會委員應具公共藝術實務經驗。(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增列審議會任務。(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修正執行小組成員組成規範、成立時間、會議出席成員比例、應辦理事項。(修 正條文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十一、刪除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相關規定。 十二、修正邀請比件邀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數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三、修正公開徵選公告時間。(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四、刪除徵選小組組成規定。 十五、增列公開執行小組、專案管理廠商名單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六、增列鑑價會議決議做為後續契約規範及契約變更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 四條) 十七、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包含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八、修正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十九、修正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二十、新增第八章專案管理及利益迴避,規範專案管理廠商得協助辦理項目、利益迴 避及違反規範之處置作為。(修正條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 二十一、刪除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辦理相關規定。 二十二、增列獎勵辦理公共藝術成效卓著人員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