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09.29 修正)》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歷經九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及九十九年四月二 十八日四次修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文化部組織法之施行,修正本辦法主管機關 名稱為「文化部」,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將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所定「行政院文化建 設委員會」、「文建會」文字,均修正為「文化部」。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文化類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文化部文藝字第10430249462號令修正發布第4、6、9、11、18、19、22、31、3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