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6.08 修正)》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自七十年六月十日發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 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因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 業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規 定。另因省級機關自一百零八年度起預算歸零,員額及業務由相關機關承接;又依郵 政法第三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交通部郵政總局已改制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併予修正本細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相關文字,爰 修正「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刪除「公有」二字,並 增列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二、省級機關自一百零八年度起預算歸零,員額及業務由相關機關承接,爰將涉及「 省政府」權責部分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配合交通部郵政總局於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機關」修正 為「郵務機構」。(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四、本法第三條有關求償權行使之規定已移列於同條第五項,爰配合修正所引本法第 三條之項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