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修正總說明(107.08.20 修正)》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自七十年六月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及八 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二次修正施行。茲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 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已刪除「法院」等文字,爰修 正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中檢察機關之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