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修正說明(107.01.31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七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經 臺北市政府函頒,並經多次修正。而本次修正係為縮短行政流程,落實文書簡化 ,以達公文減量之目的,將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及於賠償後行使求償權時, 如須展延處理時限均須發函法務局同意改為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即得延長。又為保 障請求權人之權益,明定各機關於通知請求權人逕予結案之決議時,應載明有關 請求權時效之規定。另配合本市一○七年地方總預算,將國家賠償金統籌科目修 正為計畫科目。 二、本要點共三十三點,本次修正四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七點:將現行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如因事實之調查及證據之蒐 集費時,以行文方式函請法務局同意延長公文處理時限之作業方式,改為授權 各機關依內部簽核程序核准辦理。 (二)修正第十八點:為保障請求權人之權益,參照第二十九點及第三十點規定體例 ,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各機關於通知請求權人逕予結案之決議時,應載明有 關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三)修正第二十五點:將現行各機關於賠償後行使求償權時,如因事實之調查及證 據之蒐集費時,以行文方式函請法務局同意延長公文處理時限之作業方式,改 為授權各機關自行依內部簽核程序核准辦理。 (四)修正第二十八點:本府為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 作業需求,自一○七年起將國家賠償金科目由本市地方總預算所列國家賠償金 統籌科目改列為計畫科目,爰配合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3-2001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賠綜字第10730393100號函修正第7、18、25、2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