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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賠綜字第1076034309號函修正第2、4、11、18、1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修正說明(107.12.10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七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經 本府函頒,並經多次修正。而本次修正係為配合實務作業及縮短行政流程,按國 賠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相關費用之支給均依中央規定辦理,爰刪除但書規定; 又依實務運作,增訂國賠會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規定,以及國賠會得決議逕予結 案之事件類型;另明定各機關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三項各款擬拒絕賠償之處理程序 及將延長協議之處理時限授權各機關首長自行核准。 二、本要點共三十三點,本次修正五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二點:有關國賠會及其他兼職人員之支給,不論是交通費、出席費或兼 職費,均遵循中央相關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二項但書規定。 (二)修正第四點:參照會議規範,增訂國賠會會議出席及決議之人數。 (三)修正第十一點:明定各機關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三項各款擬拒絕賠償之處理程序 。 (四)修正第十八點:新增國賠會得決議逕予結案之類型。 (五)修正第十九點:有關延長進行協議之公文處理時限,授權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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