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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7-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法綜字第1086004606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修正說明(108.02.11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七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經 本府函頒,並經多次修正。而本次修正係為統一本府各機關通知請求權人補正之 期間及方式,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益,爰新增第五點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並配 合法制體例,酌修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 二、本要點共三十三點,本次修正第五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四項及第五項:配合法制體例,酌修第四項及第五項文字。 (二)新增第六項:鑑於現行各機關通知請求權人補正之期間未臻一致,增訂第六項 明定損害賠償之請求不符法定程式或就請求事項未提出具體事證,而其情形可 補正者,賠償義務機關應通知請求權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三)新增第七項:為期請求損害賠償程序之順利進行並避免誤解,增訂第七項明定 賠償義務機關通知請求權人補正時,應以書面載明應補正之事項、通知補正之 法令依據及逾期未補正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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