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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秘民字第1113009490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專業諮詢服務設置及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11.09.02 修正)》 為加強便民服務工作,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七十三年八月十五日公告發布 「臺北市政府市民法律諮詢服務設置及作業要點」,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函 頒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專業諮詢服務設置及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近年來,本府積極推動數位轉型政策,提供零接觸互動服務,讓民眾在任何地方均可 以網路或電話輕鬆獲得遠距專業諮詢服務,無須再奔波親洽櫃檯。各項專業諮詢服務 ,係由律師、建築師及地政士等公會輪派專業人員提供民眾免費諮詢資源,為擴大服 務效能,維護公眾權益,須明確規範申請方式。為切合實務運作,爰修正專業諮詢服 務及申請方式等事項,本次計修正十三點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實務運作及法制用語規定,修正部分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 三點、第四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 二、專業諮詢服務增加遠距視訊服務方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專業諮詢服務申請以網路預約方式為原則;另為維護公眾同享免費諮詢服務資源 之權益,增訂申請次數及諮詢時間之限制。(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依實務運作現況修正不予受理事項。(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依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服務紀錄表報填報期程。(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六、依實務運作現況刪除申請書表格式之規定,並增訂專業諮詢服方式、預約申請及 服務時間等事項,應由本府秘書處訂定後公告於機關網站,供民眾查閱。(修正 規定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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