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修正總說明(101.10.01 修 正)》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 ,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修正理由係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簡稱舊法)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合併之。查上開舊法條文立法 理由略以:關於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宜有細目規定,以便作為公告或其他相 關作業之依據。尤其舊法適用之非公務機關採登記執照公告制度,故參考英國個人資 料保護法申報登記制度有關例示兼概括「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等文件,頒訂「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以供各界參考。 雖新法已廢除非公務機關取得執照後始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制度(新法第 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自無需再申請登記及公告相關事項,惟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 關為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合法且正當蒐集、處理或利用,宜保存相關之證據文件(新 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意旨),包含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特定目 的」內涵,屬安全維護之適當措施之一部分;且公務機關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公開事項 作業,尚須說明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故參考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第二十九 條工作小組於二○○六年有關成員國「申報登記要求事項手冊(Vademecum on 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 調查報告,有提供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清單文 件之國家(例如:英國、比例時、西班牙等),係採例示兼概括並得自由敘述補充之 立法例;同時參酌各機關函復本部有關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之修正意見,適度修 正項目與類別,並避免過度繁瑣,以免掛一漏萬。另例示或概括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 料類別,並非可包含所有可能之活動,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於參考本規定,選擇特 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時,仍宜提出詳盡之業務活動說明,列入證據文件或個人資料 檔案公開事項作業內,以補充澄清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實質內涵。爰擬具「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修正草案,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特定目的:修正代號○○一、○○二、○○四、○○七、○一○、○一二至○一 五、○一九、○二○、○二二、○二三、○○五至○二七、○二九、○三二、○ 三六、○三七、○四○至○四二、○四四、○四六、○五○、○五二、○五四至 ○五八、○六一、○六四、○六六至○六八、○七四至○七六、○七八、○八一 、○八二、○八四、○八六、○八八、○九○至○九四、○九七、○九八、一○ 六至一○九、一一二、一一七至一二一、一二五至一二七、一二九、一三一、一 三三、一三六、一三八至一四○、一四四、一四七、一四五、一五○、一五一、 一五四、一五六至一五九、一六一、一六三至一六八、一七○至一七二、一七四 、一七五、一七七至一七九、一八一至一八二;增訂代號○○三、○○五、○○ 六、○○八、○○九、○○一一、○一六至○一八、○二一、○二四、○二八、 ○三○、○三一、○三三至○三五、○三八、○三九、○四三、○四五、○四七 至○四九、○五一、○五三、○五九、○六○、○六二、○六三、○六五、○六 九至○七三、○七七、○七九、○八○、○八三、○八五、○八七、○八九、○ 九五、○九六、○九九至一○五、一一○、一一一、一一三至一一六、一二二至 一二四、一二八、一三○、一三二、一三四、一三五、一三七、一四一至一四三 、一四六、一四八、一四九、一五二、一五三、一五五、一六○、一六二、一六 九、一七三、一七六、一八○。 二、個人資料類別:修正代號C○○一、C○○二、C○○三、C○一一、C○二三 、C○三三、C○三四、C○五二、C○五七、C○六一、C○六五、C○六六 、C○八五、C○八九、C一一一、C○一一三、C一一四、C一一六;增訂代 號C○五八、C○一三四。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3107600號令、內政部台內資字第1010317284號令、財政部台財規字第10100198590號令、教育部臺電字第1010178052A號令、經濟部經法字第10104606470號令、交通部交郵字第10100360311號令、文化部文資字第1011031885號令、蒙藏委員會會規字第1010003052號令、僑務委員會僑綜專字第1010014620號令、中央銀行台央資字第10139656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資訊字第1011000026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資字第1010085667A號令、國立故宮博物院台博秘字第10100106461號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令陸秘字第1010008364-2號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總字第1010004202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1010012169號令、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統字第1010076723號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法字第1010015412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規字第1010063284B號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資字第1010735484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法字第1010170109號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10016168號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法字第10100355481號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法字第1010051272號令、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1010036429號令、客家委員會客會綜字第1010015493號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務字第1010046191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定自101年10月1日生效
(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新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