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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政風類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80095192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57421號令、監察院院台申貳字第1081832173A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3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4條第1項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8.08.01 修正)》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發布施行。茲因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全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爰配合 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人員之範圍及同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 員之定義、說明。(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十七條)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第四條第三項勞動派遣之定義。(修正條 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三、本法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機關團體職權令迴避之處理方式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四、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監督、補助、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依 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之定義,以及同條第二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機關團體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 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關係之執行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至第 二十八條) 五、各機關團體將公職人員職務異動狀況通報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六、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定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 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七、裁處罰鍰確定者,處分機關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 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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