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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94)府政三字第0940598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 《臺北市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修正總說明(94.09.09 修正)》 本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係參照法務部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於 82 年 3 月 8 日訂定函頒,期間並歷 84、94 年二次修正。本次配合法務部「政風督 導小組設置要點」修正,重新檢視本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之定位及實際執行情形,修 正部分條文以符合實際業務需要。 本次修正規定共計六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精簡文字,修正本要點之立法目的及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明確規範政風督導小組之任務。(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本小組秘書作業由本府政風處負責。(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修正政風督導小組召開次數以每年一次為原則。(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為符合現階段行政體制,爰刪除第九點「並副知法務部備查」規定;有關政風督 導小組會議辦理情形之管考,為統一陳報備查機構,增訂「並循政風體系陳報備 查」等字。(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刪除「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各委 員應親自出席。」等文字,第八點已有規定可資比照辦理。(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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