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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11)府授政二字第1113003197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修正總說明(111.04.25 修正)》 一、為端正政風、澄清吏治,本府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訂頒臺北市政府推行行政肅貪 執行要點,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名稱 及其規定。按公務員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相關人事法規或契約規範為 斷,而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準據。本府續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參照 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神,不論是否構成貪瀆不法犯罪,只須 涉有公務上行政違失,即應檢討並追究行政責任。本次配合懲戒法院組織法(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修正酌予修正文字。 二、本要點共十點,本次修正要點第八點,說明如下: (一)參照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將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院。 (二)另為配合本府於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府授人考字第 1103009586 號函頒訂 「本府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及停職參考基準表」、「本府公務 員違失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參考流程圖」等相關規範,爰將該基準表增列於本 點並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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