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推行行政肅貪執行要點修正總說明(96.12.28 修正)》 本要點於 87 年 10 月 9 日依臺北市政府(87)府政二字第 8705113100 號函訂頒 實施,執行迄今近十年未曾修正,實有修正之必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本要點施行近十年,已為本府各機關應執行事項,將「推行」二字刪 除,以符現狀。 二、依據本要點執行主體、適用態樣及範圍、執行時應注意事項調整條文順序(修訂 第 2 點至第 8 點)。 三、對員工涉嫌貪瀆不法經檢察機關處分不起訴,或各級法院判決無罪者,各機關應 於 2 個月內提出檢討或召開考績會之規定有窒礙難行之處,刪除時限規定(修 訂第 6 點及第 7 點)。 四、增訂「經檢察調查機關不起訴處分(簽結)確定或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而予以 列參之貪瀆不法案件,若檢察調查機關認本機關員工涉有行政違失,函請機關追 究其行政責任時,應即時進行檢討」之規定(修訂第 8 點)。 五、參酌本府廉政肅貪中心函頒之「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提列妨礙興利 人員作業要點」規定,明訂職務調整原則,除檢討公務員行政違失責任之外,應 一併檢討其所任職務調整,其職務調整以平調或將位居第一線與民眾接觸頻繁人 員調整至後線為原則,另應儘量調整至未涉審核、准駁、稽核、告發及經管財務 等權限為宜。(修訂第 10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3-2004
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二字第09631851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公布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推行行政肅貪執行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