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總說明(101.12.06 修正)》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自 89 年 8 月 1 日實施以降,循 經七次修正,旨為確保本規範在變更頻仍的社會變遷過程,能夠切合實務運作要求。 隨著各國民主政治發展漸趨成熟,行政與政治脫鉤,超然中立於政黨政治已為世界潮 流。此外,民眾對於公務員依法行政、清廉自持等道德操守標準亦日益提高,為鞏固 民眾對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提升本府整體清廉形象,爰擬定本修 正案,總計修正4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文字,將行政與政治脫鉤,參照行政院版廉政倫理規範修正本規範之宗旨( 修正規範第 1 點)。 二、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遇有本規範所 稱之請託關說時,準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 規定。(修正規範第 3 點)。 三、規定公務員辦理機關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時以拒絕餽贈為原則,僅公務機關基於 公務禮儀提供財物者始得收受(修正規範第 12 點)。 四、配合本府法規委員會與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成為法務局,修正本規範臨時審議小 組成員(修正規範第 18 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政三字第10131513200號函發布第1、3、12、1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