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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94)府政三字第09431418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4點;並自89年8月1日實施
  •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總說明(94.09.08 修正)》 公務員倫理規範之訂定,係世界先進國家之重要課題,如美國政府機關,即設有倫理 (政風) 委員會之組織,專責公務員倫理規範之研訂、宣導與執行,俾使公務員知所 遵循,從而建立一周延之內部制約機制,防止貪瀆弊案之發生。為維持民眾對本府公 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本府早於八十九年間,即擷取美、英等國有關公務員倫理 規範之意旨,並以行政院頒「端正政風行動方案」等法令為參考依據,訂定「臺北市 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期使公務員於處理請託關說、贈受 財物及飲宴應酬事項時,能有一合理明確、透明公開之處理標準。 本規範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函頒,歷經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八月九日、 九月十四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等四次修正,惟現行部分規範已不敷實務需要 而有增修之必要,爰著手修訂本規範修正案。 為因應當前社會發展趨勢,建立公務員公共服務倫理之行為準則,爰參考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利益衝突迴避等相關規範,並參酌美日等國行 政倫理相關規範,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規範訂定目的在確保民眾對本府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修正案第 一點) 二、修正請託關說之定義,須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與否。 (修正案第 七點) 三、增列請託關說事項應於三日內報備登錄之期限規定。 (修正案第八點) 四、原規範第十點與請託關說定義有所扞格爰予刪除。原規範第十一點條次遞改為第 十點,並就贈受財物之定義包含要求、期約態樣,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案第十 點) 五、修正本點後段增加要求、期約態樣。 (修正案第十點) 六、修正對於公務員間所為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得為收受之特定事由,增 列「喬遷」之例示規定,並將「結婚」修正為「訂婚、結婚」以囊括訂婚等相關 禮俗,使符實際需要。 (修正案第十一點) 七、參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增列贈受之物退還困難時,得由 公務員採「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方式」之處理方式,以茲因應實務現狀 。 (修正案第十二點) 八、刪除第一項「本規範」之贅文,並就贈受財物事項由公務員家屬或其他第三人為 之「視為」公務員以自己之名義所為之規定,修正「視為」為「推定」,俾使當 事人有舉證說明其贈受關係之機會,另修正第一款「親屬」為「家屬」,即不以 血、姻親關係為限。此外於第一、二款增列「要求」及「期約」之行為態樣,以 求周全。 (修正案第十三點) 九、刪除有關飲宴應酬之報備登錄程序,統一改列草案第十六點,並刪除第一款「公 開」之贅文及將第三款「之餐會」改以「者」,以順文義;並於第五款增列「喬 遷」之例示規定。 (修正案第十五點) 十、原規範第十六點第二項及第十七點之程序事項併列本點,規定前點第二款「廠商 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舉辦活動,邀請機關派員參加者」、第三款「因民 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及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雖無 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均「應先簽報其長官並知會 政風單位」,採事前審查,以期審慎行事;另修正文字,刪除贅語。 (修正案第 十六點) 十一、新增本點,鑑於機關因公務目的自行舉辦之餐敘及活動屢遭民眾質疑執行職務 之公正性,針對前開活動之對象、摸彩品提供方式與價值等予以規定,俾利遵 循。 (修正案第十七點) 十二、新增本點,為落實執行本規範,參酌日本國家公務員倫理法第四章國家公務員 倫理審查會之設置及美國政府倫理局之相關規範,增列得召集本府相關局處, 設臨時性諮詢組織,以對爭議案件進行審查及對本規範提出修正意見。 (修正 案第二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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