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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95)府政三字第09432112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95年1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95.01.13 修正)》 為配合「網路新都–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之施政理念,及因應未來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修法後申報人大量成長,本處於 89 年 1 月即開始規劃、設計,建置完成「公 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並於 89 年 10 月 30 日訂定函頒「臺北市政府公職人 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以供遵循。 而本府自 94 年 7 月起申報系統開始增加內政部自然人憑證與臺網憑證併行使用驗 證之功能,並預計 95 年 1 月 1 日開始全面使用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經重新檢視 要點內容,總計修正三點條文,以符合實際業務需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第三點但書「異動申報截止日在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以前者不在此限」之規 定,目前已不適用,故刪除之(第三點但書)。 二、為配合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本府受理財產網路申報全面使用內政部自然人憑 證,明訂申報人應於申報前申辦自然人憑證,其費用由各申報義務人所屬機關支 付,並取消本府政風處為憑證核發及管理機關之規定(第四點)。 三、配合內政部自然人憑證之使用,本府政風處已非憑證核發及管理機關,爰刪除 「領取憑證後」之文字(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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