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98.06.06 修正)》 本府為提高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效率,率先於民國 89 年推動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 產作業,為求相關程序完備,於同年 10 月 30 日制定「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 報財產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施行至今,其間於 95 年並經臺北市政府(95)府 授政三字第 09432112000 號函之修正。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業於 96 年 3 月 21 日修正公布,其施行日期並由行政院以 9 7 年 7 月 30 日院臺法字第 0970030500C 號函,已自 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適度擴大應申報財產之人員、嚴密財產申報之時機及內容、增訂 「財產強制信託」條款以替代「財產動態申報」制度、強化申報資料之查核、增訂故 意隱匿財產不實申報及財產異常增加違反真實說明義務之罰則規定、修正財產申報資 料之保存期限及屆期處理方式等規定,為利此等規定之推動、落實,爰經通盤檢討, 就與本要點相關部分,擬具「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擴大財產申報人員範圍,及第四條第二款修正申 報義務人受理申報機關之規定,修正本要點第二點應適用人員之範圍。 二、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及配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三條 第二項新增卸(離)職申報之規定,為能掌握申報義務人實際之卸(離)職日, 修正本要點第六點之規定。 三、配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六條刪除申報資料須發還之規定,刪除本要點第八 點關於申報資料發還之規定。 四、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受理查閱財產之機關應為受理申報機關(構),本要點第 十一點規定由本府政風處統一受理,恐有適法性疑義,爰予刪除,以臻適法。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4-2007
臺北市政府公職人員網路申報財產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政三字第098306812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