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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604602240號令修正發布第1、2、12~14、17~19、21、22條條文;增訂第25-1條條文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06.06 修正)》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施行, 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茲因電業法(以下簡 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為配合調整法源依據及相關規範內 容,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八款規定,對電器承裝業之定義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因應本法第三條規定,配合將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 條) 三、本規則之各類登記執照及申請書表格式,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修正條 文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 四、配合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修正限期改善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五、因應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修正廢止登記之事由。(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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