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10.01.20 修正)》 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 百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施行。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特定地區,位於其內經 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三十一 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 適當使用地,依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輔導該等工廠合法經營。 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輔導期限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屆滿,然於輔導期限屆滿前已 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定之工廠,其既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於輔導 期限屆滿後,仍得依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續行辦理使用地 變更編定,爰擬訂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案,予以明確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