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經濟部經中字第100046006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0.02.09 修正)》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施行。 鑒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施行,為配合本法之 修正,並使本細則內容更為周延及合乎時宜,簡化行政流程,妥適處理工廠登記事宜 ,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三條刪除廠地之規定,刪除廠地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業將「廠房」與「建築物」分別規定,爰修正建築物 之定義,不包括廠房。(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變更產業類別,不包括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產業類 別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本法刪除修正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修正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既有工廠 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配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刪除工廠登記證之核發,刪除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應 檢附工廠登記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增訂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所稱使用危險物品 之意涵。(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增訂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停工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增訂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工業區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