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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39747號令發布廢止
  •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廢止總說明(111.09.21 廢止)》 一、本府為促使本市內湖輕工業區(以下簡稱本區)土地之整體利用及發展,引進工 業與建設廠房,改善本市區位環境,前於七十九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臺北市內 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實質自治條例),除以正面表 列方式,明定得進駐本區之工業類型,並輔以其他經前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 設局;另建設局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更名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 局)認可進駐工業類型之機制,保持本府政策運用、產業進駐與土地使用之彈性 ;另就建設局對於進駐本區之工業,所能提供之輔導及協助措施,予以明文規範 。嗣經臺北市議會議員提案修正本辦法,並由本府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修正公 布本辦法,將本辦法「工業」調整為「產業」,並修正得進駐本區之產業類型等 。又隨本區產業結構改變,為解決本區內支援性產業與從業人員日常生活所需之 服務需求,產業局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自八十九年起迄至一○一年間先 後十二次公告得進駐本區之產業項目(含次核心產業)。 二、嗣本府為因應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及本市產業轉型需求,使本區產業發展更多元化 ,提升產業群聚競爭力,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公告 實施「變更臺北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除正式 將本區更名為臺北內湖科技園區,以吸引研發設計、行銷、服務等知識經濟產業 進駐,並將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立法精神併同納入該都市計畫,以落實本府優先規 劃闢設本區之政策目標。惟由於本辦法為實質自治條例,並屬對於涉及本區土地 整體利用及改善該區區位環境所為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自治條例適用。 三、查現今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範經過歷次修正,諸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對於本市各工業(產業)區已改採較具彈性之負面表列方式。又 查現除本辦法外,其餘本市各工業(產業)區之土地使用及管制,均係按臺北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或於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載 明核准使用項目及條件。爰此,為避免本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疊床架屋,經 一○九年七月十七日市長室會議決議,乃將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上開依第四 條第五款所為歷次公告產業項目及相關規範事項,配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 關規範、本區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進行調整後,納入「修訂『變更臺北市「臺北 內湖科技園區」(原內湖輕工業區)計畫案』土地使用規定(以下簡稱系爭都市 計畫)暨『擬定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規定細部計畫案 』回饋規定計畫案」,另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意旨亦一併保留於系爭都市計畫中。 系爭都市計畫送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臺北市都 市計畫委員會第七八六次會議決議,系爭都市計畫俟本辦法公告廢止時併予公告 實施;至於系爭都市計畫未予以規範部分,自應適用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 規範。 四、次查本辦法第五條之制定目的,係本府基於創造本區工廠競爭優勢,提升人才素 質,爰明定產業局得定期邀集本區工廠派員實施各種專業訓練,為不具強制性之 輔導措施,迄今除產業局所提供相關產學交流合作、輔導課程與人才媒合規劃等 專業訓練外,其他如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協會等民間團體亦不斷向本區工廠提 供員工培訓所需之多樣化課程及優秀師資,以強化企業實力。又查本辦法第六條 制定之用意,係為提醒本區內工廠如有建廠資金之需求,得請產業局協洽銀行給 予優惠融資,而有關本府所提供產業融資貸款協助,實際上係依自九十八年間陸 續訂定、修正發布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或「臺北市青年創業 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未來本區內產業如有相關融資需求,產業局 將會視是否符合上開實施要點所定資格,決定是否予以協助。復查本府規劃本區 初衷,係為安置本區既存違章工廠,適時放寬法令限制,乃將本區初步規劃作為 輕工業區使用,並為避免造成環境重大污染危害,影響周邊居民健康,爰明定本 辦法第七條規定,提醒本區內工廠應遵守污水處理等相關污染防治規定,惟本區 內工廠是否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或公害防治設備,本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綜上,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無保留之必要,建議刪除。 五、本辦法第九條係為促使本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為積極合理運用,以 避免產生土地閒置之不經濟情形;惟查該規定對於人民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等權利 影響甚鉅,而該規定制定當時之時空背景,與現今社會環境及人民權利意識已有 相當程度之差距,且經綜合評估本區開發程度及人民權益保障等因素,本辦法第 九條規定已不合時宜。另本府為有效解決本區內廠商進駐營運相關問題,並加強 園區服務機能,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於九十年六月一日成立「臺北市內湖輕工 業區服務中心」。嗣為進一步提升本區產業競爭力及提供更完善之產業諮詢與輔 導服務,以展現本府積極推動本區發展,與民間建立良好溝通之立意,產業局乃 將「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服務中心」更名為「科技產業服務中心」,並於九十六 年九月十一日將「科技產業服務中心」正式納入該局組織編制中,除揭示有關扶 持本區產業發展之任務常設化,並將服務範圍擴及至本市各行政區。因此,本辦 法第九條、第十條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執行或保留之必要。 六、綜上,本辦法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七款規定:「市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之:……二規定事項已執行 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七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廢 止本辦法。 七、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三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第十次會議(一一一年九月七日) 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府法綜字第一一一三○三九七四 七號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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