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 總說明(108.10.28 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 鑑於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配合本條 例第七十條(修正前第四十九條)增訂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 其他機關(構),經公開徵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內容者(以下 簡稱協助實施者),該公司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準用投資抵減之規定,爰修正本 辦法,並將其名稱修正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 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訂定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用詞及增訂「協助實施者」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增訂協助實施者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敘明事項 。(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協助實施者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期間及程序,及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 日期之認定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增訂協助實施者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抵減比率。(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撤銷投資抵減證明之適用對象包含協助實施者。(修正 條文第六條) 七、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八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629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新名稱: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