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 總說明(104.04.17 修正)》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並於九十八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 鑑於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九條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於實務運作產生疑 義,為與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有一致性之認定,以有效推動都市更新業務 ,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三條、新增一條,共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修正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各項計畫名稱。(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修正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適用投資抵減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申請期限,並明定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日及修法前過渡期間之申請期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本辦法修正施行時,已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尚未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申請案件,仍 適用申請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規定,自一百零三年 四月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八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05050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除第4條第2項規定,自103年4月7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