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99.10.21 修正) 》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於六十九年五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之修正。本準則之授 權依據未明定申請登記文件之影本應收取之規費,爰以規費法第八條為法源,明定行 政機關提供文件影本時,應徵收規費之依據,並依其行政成本明定規費之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