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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41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修正總說明(107.11.08 修正)》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六十九年五月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 之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四日。為配合公司法修正,並檢討不合時 宜之收費項目、簡化繁雜之費用名目、明確規費計收之方式及提升電子化政府之服務 ,以符合公司經營成長現況,並落實簡政便民,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分別規範公司、外國公司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其申請各類登記案件之規 費計算標準;另為符合企業實際籌資情況,將公司設立或增資之收費基準修正為 實收資本額。(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五條) 二、配合公司法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刪除現行有關認許登記之收費規定,另新 增外國公司辦事處之設立、變更及廢止登記之收費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檢討不合時宜規費且符合實務運作需求,刪除申請提供文件影本之審查費規定 及抄錄文件之抄錄費規定,並增訂申請提供影印文件之郵寄服務時,另收取處理 作業規費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提供線上調閱及下載最近一次之公司登記表或章程電子 檔之收費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因應電腦技術進步,明定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 網站公示資料之收費規定,並增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時,另收取處理作業規費之 依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新增因法律變更須申請登記者之免繳規費情事。(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及增資變更登記,因收費基準由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改 為實收資本額之過渡性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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