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修正總說明(107.11.08 修正)》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八 次修正,最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 正公布之公司法相關規定,並因應各項登記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並修正本辦法 名稱為「公司登記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配合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就電子申請登記內容,另定相關實施 辦法,爰刪除本辦法有關電子申請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第六條) 三、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 更登記。(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為配合公司法相關修正規定及符合實務需求,爰修正附表一至附表六及新增附表 七,其要點如下: (一)附表三增訂有限公司選任董事長時應附董事同意書影本。 (二)附表四增訂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登記事項及 應備文件。 (三)附表四及附表五修正「董事會議事錄影本」欄位為「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 意書)影本」。 (四)附表四刪除「居住國外董事委託國內股東代理出席董事會登記」登記事項及「 國內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董事委託代理出席董事會之委託書影本」附送書 表欄位。 (五)附表一至附表六修正或刪除有關「認許」之相關規定。 (六)附表六將「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修正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附表六刪除「公司章程影本(須經驗(公、認)證)」、「股東會或董事會請 求認許之議事錄(須經驗(公、認)證)」及「董事會決議撤回認許之議事錄 (須經驗(公、認)證)」欄位及刪除「本公司資本額變更」及「本公司所營 事業變更」登記事項。 (八)附表六刪除外國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須經驗(公、認)證之規定,及刪除分公 司經理人在臺應有住居所之備註文字。 (十)附表六有關(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修正為必要時主管 機關始要求該授權書須經驗(公、認)證。 (十一)附表六增訂外國公司首次設立在臺分公司登記時應檢附「會計師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及相關備註文字。 (十二)新增附表七有關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五、為便利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增訂外國公司申請新設分 公司或辦事處登記者,得於核准登記後三十日內,補送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 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公司登記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48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原名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新名稱:公司登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