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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2、29、54、66條條文;除第29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自112年6月23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水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2.07 修正)》 水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水利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三十二 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十二日。本次係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並配合綠能政策,推動 水力發電與地熱能發電,及依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之水權年限,將水力用水及地熱能發 電設備設置者之水權年限予以提高;另考量民生及公共用水屬公益性質且具優先性, 家用及公共給水臨時使用權年限應予修正,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二、水利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水力用水及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之三第 一項規定設置之地熱能發電設備之水權年限,提高為五年至二十年,但不得逾其 電業執照之有效期間;另家用及公共給水臨時使用權年限延長為每次不得逾三年 。(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三、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生效日期,增訂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施行日 期。(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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