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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水利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7046060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2982號公告第22條第2項、第54條所列屬「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15日起改由「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管轄
  •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7.11.12 修正)》 水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依水利法第九十八條授權訂定,於三十二年三 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歷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茲 為兼顧水庫管理需求、土地合理利用、社會公平及環境保育等國家整體發展策略,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水庫應更審慎為之,爰修正本細則第五條,其中,鑒於一定規模以上 水利建造物,其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二者常有相互影響關係,爰將現行「水資源利 用重大」或「防洪關係重大」要件擇一規定,修正為應兼具「水資源利用重大」及「 防洪關係重大」之要件;又人工湖亦屬堰、壩型式,應以前述原則方式加以認定,而 不以其名稱或形式為要件,爰刪除現行「人工湖」等文字;另增訂第二項,已公告之 水庫不受修正後水庫定義規範,但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公告緣由及必要性加 以檢視,廢止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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