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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防類
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904606880號令修正發布第3、10條條文;增訂第9-1條條文;並自99年9月15日施行
  •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三條、第九條之一、第十 條修正總說明(99.10.13 修正)》 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由災害 防救法第四十八條授權於九十年八月八日訂定,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於九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 因應此次凡那比颱風,所致水災災情嚴重,需由中央政府補助及考量氣候變遷,未來 災害可能更加頻仍,為使類此水災災情特別嚴重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 行政院同意者,中央政府得酌增救助、補助,並使凡那比颱風災損案件亦得適用本次 修正條文。另為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臺中市、臺中縣、臺南市、臺 南縣、高雄市及高雄縣改制或合併為直轄市,爰擬具本標準第三條、第九條之一及第 十條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一、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爰增訂經依法登記或核准並向直轄市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 殖物資料有案之受災陸上漁塭,亦屬本標準救助之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因應特別嚴重水災災害,增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行政院同意者, 中央政府得酌增救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三、為使本標準得溯自凡那比颱風災害發生時適用,爰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溯 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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