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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防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704601740號令修正發布第4、7條條文
  •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四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7.04.11 修正)》 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授權訂 定,自九十年八月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五月 二日。茲因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對於 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原由檢察機關核發死 亡證明書之規定,修正為由法院裁定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亡之時間,爰修正本標準第 四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給予死亡救助之要件,為經法院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 二、發給死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於經法院撤銷其死亡之裁定確定時,其 家屬原支領之救助金應繳回。(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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