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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4-03-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844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修正總說明(105.08.01 修正)》 一、鑑於近年發生多次因自來水設備損壞導致大規模停水或危及公共安全情事,爰參 照經濟部一○四年二月二日修正「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增訂有關特別檢驗機 制之內容,並加強自來水設備中與公共安全及供水風險有關項目之管理及檢驗, 以降低公共危險之發生;又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北水處)為本府所屬行 政機關,復為一自來水事業,為免委任北水處執行自來水事業之監督管理事項, 有違反主管機關監督、球員兼裁判之疑慮,爰參酌本辦法前次修正時,經濟部九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授水字第○九九二○二二四三七○函復本府同意備查所 附意見,爰刪除委任北水處執行之規定,修正本辦法。 二、本辦法共九條,本次修正六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刪除委任北水處執行之文字;原條文第四條、第五條及 第七條規定,配合第二條規定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特別檢驗之紀錄應包含之內容。 (三)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特別檢驗之紀錄應報本府備查。 (四)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一規定,本條新增,明定自來水事業應研訂安全評估計畫, 報本府核准後實施,並應將實施結果報本府備查。 三、本案業經本府一○五年八月一日府法綜字第一○五三二八四四七○○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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