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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3-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931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執勤人員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12.04.13 修正)》 為維護船筏執勤人員安全及航行秩序,本局前以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104) 北市 翡營字第一○四三○六六一八○○號函,修正發布實施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船筏執勤 人員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範船筏駕駛人員應注意事項,為避免水域船隻航 行過快,爰參考石門及曾文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規定,於第五款增訂動力 船筏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 10 浬(18.52 公里/小時),以確保航行安全;救生 、緊急任務或巡邏船,因首重時效,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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