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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65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刪除第10點條文;原第11~13點條文遞改為第10~1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2.03.28 修正)》 為加強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及其重要工程設施周圍限制活動區域安全管理,本局前於 97 年 1 月 25 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97)北市翡營字第 09730042700 號函修 正發布實施臺北翡翠水庫管制區管理要點。為因應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要點,本 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第七點第四項規定,有關駐警隊填製 3 聯通報單部分:因現行管制三聯單 已改為「管制站進出登記系統」之數位化管理,由承辦單位事先確認訪客資料 並預先登錄系統,爰刪除通報單相關規定,以符實際。 (二)原第十點規定,有關管制區內居民及其親友進出管制區時,應進行之查驗程序 。惟因目前管制區內水庫南岸居民均已遷移至管制區外,目前已無人員居住, 僅餘庫區天車路 1 戶,惟該戶並未長期居住,僅偶爾進出查看及放置物品, 爰刪除第十點規定,該居民進出庫區按「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駐衛警察隊隊員 執勤須知」第十二點管制,以符實際。 (三)以下點次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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