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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操字第114301015161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2日生效
  •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資訊推動小組作業要點」總說明(114.09.02 修正)》 有關「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資訊推動小組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1 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87)北市翡秘字第 8720262100 號函訂頒 ,歷經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北市翡操字第 1076004394 號函修正。 因應本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業於 114 年 5 月 21 日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爰配 合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規定,將副召集人主任秘書改為總工程司兼任。 二、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明訂執行秘書由專門委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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