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正總說明(109.09.26 修正)》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八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之施行日期為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茲因依現行規定,於一百 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連江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加油站(以下 簡稱既存加油站),符合特定條件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 必要時,可展延二年,並以一次為限。惟因地處曾實施戰地政務工作之離島,或有土 地取得不易等不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致無法於上開期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無法 繼續提供加油服務,又考量因既存加油站係連江縣所轄各島嶼上唯一供油來源,具有 不可替代性,為維持當地民眾之民生需求,爰修正本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增訂有不 可歸責於經營者之事由,得申請再予延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