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4.07.02 修正)》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後,期間 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發布施行。鑑於公平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爰配合修正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增加依法規規定成立職業團體之例示及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團體之定 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與第十一條第二項有關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定義。(修正條 文第六條) 三、增訂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進行結合時,倘持有或取得事業間另具有控 制與從屬關係者,或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者,由最終控制之事業提出申報; 及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參與結合時,由金融控股公司提出申報。(修正條文 第八條) 四、增訂事業申報結合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應備文件或資料者,應於申報書內表明並 釋明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聯合行為申請延展時應備申報之資料,並增訂所提資料不完備限期補正,及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等法律效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增訂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有關限制轉售價格所稱正當理由之審酌因素。(修 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七、增訂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考量因素。(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 八、增訂本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稱低價利誘及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考量因素。(修 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九、修正依本法量處罰鍰應審酌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十、本法修正後,現行條文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已無規定之實益,爰皆予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