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2.31 修正)》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發布施行,九十二 年七月八日修正發布。茲因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 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條文已移列於本法另為規定,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 務及人力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行政院,爰配合調整相關條文並就現行規 定併行檢討,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本細則已移列於本法另為規定之對應條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二、配合本法第二條第十款「通訊交易」及第十一款「訪問交易」之名詞定義修正為 不限於買賣契約之意旨,將本細則第十八條「解除買賣契約」之文字修正為「解 除契約」。(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修正廣告之定義,俾使實務上常見企業經營者使「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 之傳播方式,亦符合廣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及人力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已併入行政院 ,爰將本細則有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行政院」。(修正條 文第二十七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767號令修正發布第15、18、23、27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節名;並刪除第16、19、2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