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6133號令修正發布第19-4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四修正總說明(114.05.09 修正)》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 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為加強對遊覽車客 運業營運之管理,以確保遊覽車駕駛人駕駛時間及駕駛行為符合法令,推動遊覽車客 運業車輛全面裝置駕駛識別設備法制化,期以科學化管理方式,強化行車安全,爰修 正本規則第十九條之四,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增加裝置具 有駕駛識別功能設備,並應維持正常運作及提供駕駛人資訊介接至公路主管機關之指 定資訊平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