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五、第四十四條之六修正總說明(113. 05.21 修正)》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 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為因應當前偏遠地區 之公共運輸資源匱乏,既有汽車客、貨運輸業者經營意願低,及強化偏遠地區之公共 運輸服務並善用民間資源,前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增訂本規則第四十四條之五 規定。茲因公路法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就客運 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其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 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為依法完備相關規範,爰修正 本規則,修正要點如次: 一、新增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之客運業為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並敘明公路主管機 關審核程序。(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五) 三、客運業提供貨運服務應遵守事項,以及排除適用本規則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有 關貨運業立案程序、營運、運費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限制,以利實務推動。(修 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