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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27號令修正發布第92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修正總說明(95.06.12修正)》 緣於公路法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 、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 項規定。」,本部業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配合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 十二條,將原條文第一項:「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 ‧‧」修正為「具備左列各款資格且無第九十三條各款情事者為優良駕駛,得申請個 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同條文第二項:「曾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規 定‧‧‧」修正為「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資格條件‧‧ ‧」,據以明訂優良駕駛資格條件並得申請個人車行,俾以排除不受公路法第三十九 條之一第一項人口及道路面積成長比例之限制。 惟該條文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配合精省刪除省主管機關修正時,修正條文對照表 之現行條文欄似未引用最新發布條文,致有文字誤繕情形,以至該條文至九十四年四 月四日修正時,仍沿用舊有錯誤文字迄今,為利實務監理作業需要,爰依八十七年七 月二十九日之修正意旨調整條文文字,俾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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