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95.07.03修正)》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為公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備具之場站,為完善管理汽車運輸業者 立案後停車場地之設置、增減或遷移等事項,爰修正本條條文,俾利查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