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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20號令修正發布第2、98~100、102、103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6.05.02 修正)》 為配合九十六年一月三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 ,規定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得以小客貨兩用車從事租賃業務,本規則爰配合 修正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得經營租賃車輛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配合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得以小客貨兩用車從事租賃業務,其租賃小客 貨兩用車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文字(修正條文第九十八 條) 三、放寬甲種小客車租賃業設置之國內外服務網可從事租賃小客貨兩用車業務及丙種 小客車租賃業得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貨兩用車業務。(修正條文第九十九 條) 四、小貨車租賃業出租之小客貨兩用車載貨比照租賃小貨車不得由出租人代僱駕駛人 。(修正條文第一百條) 五、將小客車租賃業之租車費率及代僱駕駛人資費、小貨車租賃之租車費率等規定, 由第一百零三條移列至第一百零二條併同規範。(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 六、汽車出租單及出租紀錄簿格武,並無需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必要,爰將報請中央 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修正為「備查」。(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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