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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56號令修正發布第92、98條條文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修正總說明(97.09.24 修正)》 為修正計程車職業駕駛執業年限及小客車租賃業免計停車位數資格等相關規定,爰修 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優良駕駛年齡上限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末段但書規定:「年 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 期限一年之新照至年滿六十五歲止。」辦理,為避免計程車職業駕駛執業年限調 整需配合修正本條文優良駕駛年齡上限,並明定體格檢查應符合前開規則第六十 四條之一規定,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相關規定。另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 登記管理辦法法規名稱已修正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爰將現行條文 「營業小客車」文字修正為「計程車」,以統一用詞。(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 二、配合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附件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規定增訂第六點第二項第三 款規定「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依前項停車位數規定 申領牌照後,檢附經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租賃期一年以上合約書申請,得 免計停車位數」,並為有效管理營業車輛,爰增訂第九十八條第三項條文,規範 該等車輛應比照同條第二項辦理行車執照註記及依租賃期滿與續租、轉租、解約 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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